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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国电子产品关税调整概况

(来源:信息产业部)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再次调整了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税率及税目。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调整降低了对苯二甲酸等45个税目商品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对部分进出口商品,调整和制定了2008年暂定进出口关税税率及税目,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关税税率为8.9%;我国2008年版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由2007年的7646个增至7758个。

一、电子产品关税调整概况。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已对256个税目的信息技术产品全部实行了零关税;2008年我国未对其它电子产品最惠国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只对部分消费类电子产品、元器件及部分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进口暂定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了调整;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协议,进一步降低了部分电子产品的协定税率;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电子产品实行了零关税;继续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二、部分电子产品及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为促进科技进步、企业创新及电子产品产业链向核心产品延伸,2008年我国新增了TFT—LCD液晶显示屏生产用背光模组的光学元件、液晶显示器背光模组用冷阴极灯管、液晶显示屏用原板玻璃、液晶玻璃基板、制造平板显示器用超声波清洗装置及液晶显示屏原板玻璃生产用氧化铝、碳酸钡、锶的碳酸盐、锆的硅酸盐等零部件及原材料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继续对液晶显示板、等离子显像组件及其零件、光学平板玻璃(厚度0.7毫米以下)、等离子模块生产用高应变点玻璃(应变点在550摄氏度及以上)、导电玻璃、石英玻璃(平整度小于等于1微米)及生产等离子显示屏用的银电极浆料、介质浆料、障蔽浆料、荧光粉浆料等平板显示器生产用零部件、原材料实行暂定税率;此外,还新增了特许权使用凭证(包括软件升级许可证、软件用户许可证等)、印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用程序的纸张、接触式图像传感器(扫描头)、热敏打印头、磁带型广播级录像机、光盘型广播级录像机、无线电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用零件等电子产品2008年暂定进口关税税率。

  为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结构调整,贸易平衡及支持高技术电子产品生产,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还进一步调整降低了多晶硅、直径不超过24毫米,功率<1.5瓦,面振精度≤20微米,步进移动量<34微米的激光视盘机机芯精密微型电机、手机用摄像组件(由镜头+CCD/CMOS+数字信号处理电路三部分构成)、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手机用取像模块、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的其他零件、贴片滤波器、彩色液晶投影机的镜头及镜头组件、单反数码相机的镜头等电子产品及电子产品专用原材料2007年暂定进口关税税率。

  为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生产技术发展,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继续对以下电子产品及电子产品生产用原材料实行暂定税率,主要有:印制电路板制造用光制抗蚀干馍、光导纤维用涂料、电极浆料(主要成分为银、镍或铜和有机溶剂)、溴的质量百分含量在18%及以上或进口CIF价格高于3800美元/吨的环氧树脂(如溶于溶剂、以纯环氧树脂折算溴的百分含量)、覆铜板及印制线路板用铜箔(厚度≤0.15毫米)等。具体暂定税率详见本期报眼。

三、部分电子产品协议税率、特惠税率调整情况

  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电子商品继续实行比最惠国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并进一步降低了部分电子商品的协定税率。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继续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电子产品实行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与老挝等东南亚4国、贝宁等非洲30国、也门等5国共3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电子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四、部分电子产品关税税目调整情况

  根据我国电子产品生产技术发展情况,为有利于制定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加强进出口管理,在符合《协调制度》列目的原则下,2008年我国还调整增列了印制电路用覆铜板、等电子产品关税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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